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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释义
    本文重点阐述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被出卖时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存在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出租人如果要售卖自己的房屋的话,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具体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在当代社会优先购买权规定,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主要是包括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还有就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指的就是对于出售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
    结语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规定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一定条件时,受让人可以取得所有权。其中,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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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