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复议复核怎样申请 |
释义 |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如果紧急情况下的,可以口头提出。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申请刑事复议,应当书面申请,但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不便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刑事复核,应当书面申请。 第十条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十一条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二、申请刑事案件复议复核期限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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