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 职工经过 劳动能力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 的,保留 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从 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 ,达到 退休年龄 并办理 退休 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 待遇。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 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 养老金 。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 十级工伤 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样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 法律客观: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 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