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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官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对法院执行中存在不作为问题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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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4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