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是怎样的 |
释义 | 对分期履行的债权的保全应是债权已经到期。 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有人认为由于诉讼保全时没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会陆续到期,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一次性将所有债权保全,而是分批分多次保全,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 一、合同撤销权法律关系是怎样的 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特征 1、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 就如财产所有权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样,债权的权能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和债权保全请求权,债权保全请求权包含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对合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债权固有的法定权能,撤销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随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始终享有此种基于债权存在而产生的撤销权。 2、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是撤销权中行使主体的一项固有权能。从表面上看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民法典律关系,而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延伸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是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也不是经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变更,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以行使对债权人权利的管理权的一项请求权。 3、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的这项权利是对债权的有效保全,尽管此种请求权要以诉讼程序来实现,那只是诉讼作为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己。 二、合同保全有哪些 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分别是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措施都是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债权人权益的合法实现。 1、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 根据合同保全原则,无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处分其财产,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保全措施。也可以这样说,合同保全措施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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