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标准延续了以往的做法。此外,文章还提到了计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工作年限的方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短期劳动合同和合并、兼并等情况的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和施行后的补偿计算也有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 一、《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二)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三)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内容如下: 1、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计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 1、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我们可以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经济补偿; (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六)《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如下: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此标准延续了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合并、兼并、合资等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且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对于施行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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