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投案自首的认定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此外,对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也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以上表明最高法对自首中的“自动投案”采取宽松的态度。只要能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的,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醉驾自首情节的处罚是怎样的? 由于醉驾后有自首的性质,在通过法院审理时更容易为犯罪者进行辩解,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情况,但如果选择酒驾逃逸后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惩治。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危险驾驶犯罪中自首情节的认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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