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伤认定 需要的材料: (一) 工伤鉴定 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 身份证 明; (三)与企业存在 劳动关系 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 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 证据 材料: (一)属于 交通事故 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 伤残 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