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州劳动经济补偿案件明显增多 |
释义 | 日前,椒江某旧电子回收企业由于效益不佳,企业主单方面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引起员工强烈不满。在市劳动监察支队及时调解下,企业主最终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裁员员工经济补偿金,事态才平息下来。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市劳动用工经济补偿案件明显增多,已经处理的有数十件。我市劳动用工经济补偿案件呈现以下两个特点:一、城区企业管理人员投诉案件明显增多。这些人员文化水平高,在相关部门近半年来大力宣传两法活动后,维权意识空前提高,用工关系更为明确。二、乡镇企业经济补偿纠纷明显增多。由于乡镇企业大多规模小,人员流动性大,用工关系相对更复杂,加上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企业用工监察力度相对薄弱,乡镇企业用工更不规范,因此,劳动投诉涉及经济补偿的案件大大增多。如何进一步规范乡镇劳动用工,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用工关系的突出问题。 一、员工劳动合同不给员工合法吗 员工没有合同是不合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要及时与公司人事部沟通,索要劳动合同书。公司不给你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必须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不然,劳动者要及时与公司人事部沟通,索要劳动合同书。公司不给你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公司不给员工签订合同违反法律有哪些规定? 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属于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因未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还要赔偿吗?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如果是员工自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不需要像员工进行赔偿,而且,公司还应该改书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违法吗?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应该对于合同的内容要细看,有影响个人权益的条款记得别签。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却不给员工的时候劳动者觉得不太公平要自己维权。 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该各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将劳动合同交给员工的话,那么这个合同是不完整的,也就是其中的劳动条约对于员工来说是没有知情权,并且可能会面临合法利益的损失。 二、劳务派遣有哪些好处? 1、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有助于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部门的就业平台和资源优势,为派遣员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为广阔的职业选择;重视派遣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员工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选择能力。 2、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而且还可以利用内部的岗位空间和岗位调整,提高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可节省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 3、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人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人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人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劳务派遣型用工,比较规范、合法,三者的权利义务比较明确;由于劳务派遣机构在“三方”关系中“一手托两家”,有利于用人单位所需人员供求选择和各方责、权、利的保障。劳务派遣作为正规就业的必要补充形式,规模较小,但发展很快。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平衡是一个核心问题,双赢模式才会推动劳务派遣业的进一步发展。 4.是合法避税的一种手段。 5、有利于规避裁员(特别是大批量裁员)的风险,一旦用人单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人力资源使用数量上的裁减,如果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解除,这种解除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经济补偿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对于劳务派遣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费或双方约定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作为条件与劳务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劳务公司去承担由裁员而产生的大部分经济赔偿责任,从而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 6、有利于规避或防范其他劳动保护方面的风险。由于劳动者的无过错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或特殊劳动关系的解除(如因为不胜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导致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专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公司)专业性和对劳动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帮助用人单位摆脱上述困境,或风险在发生之前就由于有相应的防范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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