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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但男方却还要起诉女方支付抚养费用!女方该怎么办?
释义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根据双方约定处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所得、继承、知识产权、经营收益等,分割应公平。复员军人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医药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归本人。分居两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差额可抵偿。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礼金、礼物应公平分割,各自购置和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拓展延伸
    离婚后男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用,女方应如何应对?
    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用,女方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首先,女方应仔细研究离婚协议,确保抚养权归男方的情况下是否有明确的支付责任规定。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女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其次,女方可以考虑与男方进行协商,寻求达成支付费用的合理协议,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功,女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最后,女方应该积极配合法庭程序,参与诉讼过程,并根据法庭的判决履行支付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并尊重当事人意愿。根据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应合情合理地解决争议。具体意见包括:1、根据约定处理夫妻财产归属,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劳动收入、继承、受赠、知识产权、经营收益等;3、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4、分居两地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差额部分应抵偿;5、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礼金、礼物应合理分割。离婚后,女方应仔细研究协议,协商支付费用,如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援助,并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履行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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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4:0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