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是商品房的公用设施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品房的公用设施:公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等。 一、停电电梯应该有备用电源吗? 没有。高层楼房电梯停电后,国家没有规定明确规定电梯必须有备用电源。国家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要求,10层以上的民用住宅建筑应该按照二类电气负荷设计,即应具备双电源(包括常用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系统应做到发生电力或线路故障时不致中断供电,但却没有明确法律明文规定电梯必须安装备用电源。 二、业主拥有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哪些 第一,住房财产权: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三、小区内哪些部分属于业主共有的 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同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府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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