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四级肢体残疾:1.单小腿截肢或缺损。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椎侧凸大于 45度。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 5厘米。5.单侧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