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产权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 |
释义 | 1、企业资产增减权,即企业增加或减少资产,从而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权利; 2、经营对象决定权,即决定生产、交换的对象的类型和数量的权利; 3、经营方式决定权,即决定企业采取何种技术水平、何种资源组合进行生产经营的权利; 4、对外投资权,即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出资建新企业,购买或出售其他企业的股权的权利; 5、资产实物处分权,即企业变换资产形态的权利,例如出售产品或购买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即把产品变为货币或把货币变为生产资料),出售、出租生产设备或厂房(即把生产资料变为金融资产),购买或出售股票、债券(即把货币变为证券或把证券变成货币)。 公司产权即一般来说,由出资者组成的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程序选出一个代表股东利益的法人代表机构——董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对如何行使公司产权以及如何有效地利用公司资产、分配公司利润等有关问题,通过民主表决程序进行决策。公司产权也是一种排他性的产权,即它排斥那些没有通过交换方式取得这一权利的人。 不仅非公司股东不得侵犯公司产权,而且单个公司的股东也不能通过非正当渠道随意干预法人行使公司产权。同时,公司产权又是一种可转让产权。当股东不满意公司经营的现状或急需股票变现时,就可在股市上出让股票。股东可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实施有效的股权约束。 一、股东可不可以是公司 股东可以是公司。 股东是指向公司进行出资,或者认购公司的股份,从而享受股东权利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公司作为企业法人,通过决议的方式向另一个公司进行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的,应当作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可以是公司,只要对公司有出资,或者有认购股份,都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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