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抚养事实,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时候尽了主要照顾义务的就具有抚养关系。如果是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事实,那养父母和养子女对外称为父母子女关系,并且照顾养子女知道成年的构成抚养事实。但是收养关系不会因为抚养事实成立,需要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