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如何寻求法律援助 |
释义 | 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律援助时要同时具备以下的条件:1、行政诉讼案件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按规定,以下几种情况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即可以申请法援:(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2、行政诉讼当事人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具体而言,要看当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最后,提起行政诉讼时,特别是国家赔偿等涉及金钱问题,若是依靠自身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并且因为对方是行政机关,一些人起诉时会有一定的压力,那么即可以积极申请法律援助进行。 行政诉讼如何适用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它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这样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法律适用的主体,才有权适用法律。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所以,通常称之为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中第二次对法律的适用。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无论采用正式文书形式还是未采用文书形式,从实质意义上讲,该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于特定法律事实的结果。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需要对查处案件事实情况进行分析,并对其所适用的法律文件加以选择、适用,并作出认为符合法律规范的决定。因此,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之前,行政机关已经对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决定,这是第一次法律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经过审理直至作出裁判,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最终是否合法的判断。在此过程中仍需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便是第二次适用法律。行政机关第一次法律适用时所面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第二次适用法律虽然也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查对象已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行为事实。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次适用。3、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除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外,不解决合理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不同于刑事、民事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之一。因为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在法定权限和幅度内,行政机关可以依自己的判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司法机关不能具体介入到行政机关的判断中去,甚至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自己的决定,这有违权力制衡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且可以参照规章,不存在人民法院的任何主观判断标准。4、法律适用的范围限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而不同于行政机关第一次适用法律时,可以适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如乡镇政府的决定同样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 行政诉讼被告如何提交法律依据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是如何适用法律的? 关于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具体如下:(1)法律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进而对其作出裁判时,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谓依据,也就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审查它们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院如果怀疑它们违宪或者违法,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或者违法审查请求。(2)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除了依据法律、法规之外,还应依据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判活动。(3)法院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审理下列案件:在行政协议案件中,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或按约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在行政附带民事案中,法院在审理行政争议的同时,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如何拓展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范围 1. 拓展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行政法制并不健全的背景条件下,对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作完善,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经行政准立法行为或正常决策程序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为对法律的合理补充与延伸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构的必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认定其具有合法性或特定效力,予以支持。2. 拓展行政判决方式。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保障,不应因诉讼程序而给平争息诉和正确、及时、有效维权设置障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加之行政诉讼本身就具有对行政法规范第二次适用的特性,行政判决理应注重功效,推进程序审查与实体裁断的紧密结合。为体现司法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主题,避免因行政判决形式性带来的各种问题,应对行政诉讼法现有判决方式作修正和完善。一是增加实体确权判决方式,在查明事实、核准证据之后,直接适用行政法确认法律关系;二是将撤销判决的并列强制“理由”修改为单项待定“原因”,侧重于对结果的考察,即“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造成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不能依法公正裁决的,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 如何行政诉讼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可以是书面方式的,也可以是口头方式的。书面方式即指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起诉状的内容作规定,实践中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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