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而杀人可以认定精神病而减轻刑罚吗 |
释义 |
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而杀人可以认定精神病而减轻刑罚吗? 精神病杀人是需要根据精神病人的病情以及在丧失辨认能力时犯罪才能进行从轻处罚的,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并不属于精神病,所以不能减轻刑罚。 1、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完全的精神病人,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缺乏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别是非、判断善恶以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能力,他对自己的行为,就谈不上故意或过失,没有主观上的罪过。 2、对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犯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在其头脑清醒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通过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来履行赔偿。 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而杀人,一般应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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