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过程中如何解决证人证言不足的问题 |
释义 | 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依据单位盖章证明或其他证据,不一定需要证人证言。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书、身份证等。工伤劳动仲裁的程序包括制作请求清单、联系用人单位调解、递交申诉书和证据材料、准备庭前材料、参加庭审,最后进行和解或调解。 法律分析 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劳动仲裁的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结语 工伤认定并非仅依赖于证人证言,单位盖章证明或其他证据亦可作为认定的依据。根据《工伤认定办法》,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若单位未及时提出申请,受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有权在一年内直接提出申请。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交事故报告及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员工或其亲属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供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申请书、身份证、事故情况材料、目击证人证明等。工伤劳动仲裁程序包括制作请求清单、联系用人单位调解、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准备庭前材料、参加庭审、庭后和解或调解。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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