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三条 |
释义 |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关于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是任何一部法律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它解决的是法律效力问题中的时间效力问题。本条规定看似简单,但理解执行起来也可能遇到某些复杂的问题。本法时间效力的起始点明确为1993年12月1日,法中没有规定本法具有溯及力,则本法仅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含该日)以后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而不适用于1993年12月1日以前所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的违法行为。从本法生效之日起,凡在其之前生效的法律与本法就同类行为有抵触性规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本法规定,但本法中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除外。在立法中对法律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有两种做法。第一、是即时生效,即从法律发布之日起生效。这种做法往往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或为社会公众所熟悉的一些法律。它能尽早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但也不能排除这样的情况,即由于法律颁行时间短,某些公民确因未及时学习,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从事了违法行为,如依法对其予以制裁,不免带有某种程度的不公正性。第二、是远时生效,即在法律通过并公布之日起一定时期后生效。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并公布的,但到同年9月1日起才施行。法律公布后的待施行期并不是统一不变的,它一般需根据社会公众对法律内容的了解程度,对法律规定学习理解的难易程度,以及社会生活对该法律需要的迫切程度等条件去具体确定,有的几个月,有的半年,有的一年不等。对本法的生效时间,立法过程中曾提出过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即时生效,通过公布后马上施行。理由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普遍,危害严重,本法越是尽早施行,就越有利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个方案是远时生效,确定在1994年1月1日或3月1日起施行。理由是本法是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立法,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人们对竞争法的知识还感到相当陌生,对本法的学习和掌握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考虑两种方案的意见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后,决定采用远时生效的做法,但缩短了第二种方案所提出的待施行期。这种决定是十分恰当的,因为一方面约3个月的待施行期,可以使有关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本法,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比较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本法,以便遵守和执行。另一方面约3个月的待施行期并不影响本法满足社会生活的迫切需要,它能较早地实现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收到依法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效,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比较密切地配合我国政府目前进行的反腐败斗争。 行政处罚法 第8章 第63节标题: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法条内容: 本法第四十六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释义: 本条是对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行政处罚法只对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它的具体实施办法则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处罚法 第8章 第64节标题: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法条内容: 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合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释义: 本条是对行政处罚法生效日期以及有关规定修订问题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颁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本法制定前已制定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有的规定与本法一致,可以继续施行,有的与本法不一致,就应进行修订。对这些法规和规章应当依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并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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