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根据公布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和赣州市司法局官网上的《江西省水污染防治条 例》和《赣州市水源保护条 例》第十六条 规定,在农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厂区及单独设立的净水、配水等设施边墙外三十米范围内,禁止开展挖坑(沟、井)、采石、取土、堆渣、爆破、打桩、顶进等可能损毁、破坏农村供水工程及设施的活动,同时也禁止堆放垃圾,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村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确保农村地区居民能够饮用安全水源。 【法律依据】: 《江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条 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