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闲置多年处理办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闲置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分析 一、土地征用闲置多年处理办法 应无偿收回原土地使用者耕种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拓展延伸 闲置土地的再利用与开发探索 闲置土地的再利用与开发是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许多土地因各种原因而长期处于闲置状态。如何有效利用这些闲置土地,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成为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于闲置土地的再利用与开发,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一方面,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土地所有者积极开发利用闲置土地,例如提供税收优惠、提供土地开发补贴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有序流动,使闲置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此外,还可以探索与闲置土地相关的产业发展,例如发展农业观光、旅游业、生态农业等,为闲置土地找到新的利用价值。通过这些探索,可以实现闲置土地的再利用与开发,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有效利用闲置土地,实现资源最大化利用,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长期闲置的土地采取相应处理办法,包括无偿收回、恢复耕种等措施。同时,可以通过政策措施和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促进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应探索与闲置土地相关的产业发展,为其找到新的利用价值,如农业观光、旅游业、生态农业等。通过这些努力,将实现闲置土地的再利用与开发,为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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