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能够认定无效 |
释义 | 下列情况下的借贷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的。 2、借贷进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 5、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关于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民间借贷有下列风险: 1.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2.借款用途的风险。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3.损失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风险。 二、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有哪些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约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4、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三、网贷合规要求是什么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3、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4、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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