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人有四种合法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债权无效抗辩权。其中债权无效抗辩权是指债务人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应当予以返还。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恶意串通则应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债务人的合法权利如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时,对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当双方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未提供担保履行合同之前,如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债务人同始终没有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应返还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若不能或无需退还,则应以折价补偿。如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则应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给集体或第三方。《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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