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抵押权和留置权应当是留置权优先,如果同一动产设立了抵押权,又被留置的,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动产留置并且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