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劳死工伤认定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过劳死,从字面意思看就是过度疲劳导致死亡。而过度疲劳造成死亡的原因一般都是多重的,并不是工作一方面因素引起的。因为职工除了工作还有生活,生活并不比工作轻松很多,谁又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过劳死全部是工作造成的或者工作是过劳死主要原因呢?过劳死值得同情但却不能将过劳死简单等同于过度工作致死。 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还要面临操作和合理性的问题。要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必须要有一个边界清晰、便于理清责任的概念。显然,过劳死并不是这样的一个概念。虽然媒体指出过度加班是导致过劳死的首要原因,但这并不能成为执法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当出现“过劳死”的情形时,死者到底是因过度工作还是因生活中疲于奔命导致过度疲劳,如果前二者兼而有之,工作和生活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是难以厘清和划分的。对于执法司法者来说,也难以作出准确、合理的判断。如果不加区分地一律让雇主(单位)对“过劳死”承担补偿责任,又是不公平的。不考虑这一因素,即便制定了规则,在落实中也难免遭遇尴尬。 同时从长远考虑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据报道,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因此,有媒体戏称我们走进了“过劳时代”。那么,“过劳死”纳入工伤能帮我们走出“过劳时代”吗?并不能。“过劳死”纳入工伤只不过是事件发生后的补偿手段,不但无助于防止悲剧的发生,反倒有可能成为雇主(单位)肆意要求员工过度加班的推手——反正有工伤来兜底。 “过劳死”现象越来越多,的确不容忽视,尤其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和积极作为。比如,加大劳动法等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提高雇主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员工过度加班的违法成本;建立完善对雇主(单位)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硬性要求,比如完善体检制度,提高体检频率;加强全民健康知识宣传,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增强全社会对“过劳死”的自觉性和防范能力,等等。 一、如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首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道德控制,必须要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精神文明的水平。 1、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明确我们的权利是人民给的,我们要用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忘记了这一点,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是控制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保证。 2、增强行政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光有好的思想,并不必然能够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对于复杂的问题和层出不穷的新事物,需要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理。我们只有不断地向书本去学习、向实践学习、向他人学习,不断地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才能在客观上把自由裁量权控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3、要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蚀,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泛滥,加强思想教育,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增强自己的内控力,遏止私欲的膨胀,在思想上消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欲念。 其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和制度控制,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体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厉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尔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气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把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轨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申辩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等等,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是凡是涉及到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的执法行为(包括自由裁量权)都应举有可诉性,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