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判决口头协议不成立? |
释义 | 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对口头协议的认定和处置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协议内容又不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2、如果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有异抄议,又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3、如果袭当事人对口头协议存在无异议,且已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仅对协议中的质量、期限、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有异议的,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的精神处置;4、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无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价格等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实际履行的,按合同未成立处置。如已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依实际履行情况处置。【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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