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分公司不可以合伙。 因为合伙企业不具备分公司的形式。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是独立子公司或者是全资子公司,后者不需要注入新的资本金,完全计入母公司项下,不具备财务独立能力。 分公司由总公司设立,一切重大的决策均由总公司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负责人。分公司是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合伙企业的概念中,是不存在共同经营分公司这一说法的。分公司在形式上是属于其总公司的,它的形式可以是独立的一家子公司,也可以是全资型的子公司,全资型子公司是不需要重新投入新的一笔资金的,其所有的管理以及财物都完全计入母公司下,民事责任也有母公司承担。同时分公司的成立也是需要去登记机关记录登记的,要有自己的营业执照。 综合上面所说的,分公司虽说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所有有权益也是要有总公司的授权,所以分公司是不可以合伙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