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名下房产过户所需手续 |
释义 | 房产证加妻子名字的手续:全款购买需交手续费,加共有人;贷款购买需银行同意,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公证书到房产交易中心补交税费加共有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法律分析 房产证上加妻子名字需要的手续是:全款购买的直接交纳手续费,向房产交易中心添加共有人;贷款购买的需经该房贷款银行同意,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明、公证书到房产交易中心补交相应产权部分税费添加共有人。 法律客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拓展延伸 妻子名下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妻子名下房产过户的法律程序和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确保妻子的房产所有权合法有效,核对相关产权证书和文件。其次,双方需准备过户所需的文件,如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等。接着,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提交相关申请表和文件,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在办理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房产评估、公证等程序。最后,等待相关部门审核并颁发新的房产证书。过户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手续合规,否则可能导致过户无效。因此,妻子名下房产过户的程序和要求需要严格遵守,以确保权益的合法转移。 结语 妻子名下房产过户程序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权益合法转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过户需核对产权证书、准备相关文件,前往不动产登记处或房管部门办理手续,缴纳费用。过程中可能需评估、公证等程序,最后等待审核并颁发新证书。务必合规操作,否则过户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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