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
释义 | 1、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实际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通常情况下,对财产权的侵害导致受害人财产利益的损失,法律通过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否认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在过错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时,必然会造成人身的伤害,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为无过错方也有权要求赔偿;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也同样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赔偿,这些物质上的损失都应当由过错方个人用其财产予以赔偿。对于重婚或同居,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过错方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 2、精神损失。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侧重于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所确定的夫妻的身份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权,它与财产权有所不同,不能直接体现为物质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寄托和愉悦。当过错方实施了导致婚姻破裂的行为,必然给无过错方精神上带来极大的损害,因此需要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失。离婚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不应适用一般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对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精神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方式,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后果及其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并要考虑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判断、自由裁量。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补偿原则、公平原则、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损害赔偿金确定因素。对离婚财产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保护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原则,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因此,主要应当以一方过错程度以及具体情节,过错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的程度和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和精神痛苦的程度,还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年健康状况、生活水平和就业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①过错人的过错程度。结合过错方过错行为的过错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②过错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根据离婚损害后果的轻重,来确定赔偿责任大小和赔偿数额的多少; ④过错人的获利情况。应当结合侵权人应过错行为的获利情况,来确定对其的惩罚; ⑤过错人承担责任的能力。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损害赔偿一方面是为了弥补无过错方遭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是为了惩罚过错方。所以,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考虑过错方的承受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对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弥补应当结合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不能脱离客观情况。 除此之外,还应考虑无过错方的因素,如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年龄、再婚的可能性、经济状况、身体情况及谋生能力等。如果导致配偶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人抚慰金。 在处理离婚时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应在财产分割之后,由过错方以个人财产和分割所得的共同财产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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