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是否可以被更改? |
释义 | 已公证的遗嘱可通过重新公证或遗嘱人生前处置财产进行撤销和变更。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以最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没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更高效力。 法律分析 已经公证了的遗嘱是可以进行一些更改的。 如果想要对已经公证了的遗嘱进行一些更改的话,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已经公证的遗嘱进行撤销和变更: 第一、遗嘱公证了之后可以再一次通过公证遗嘱的方式对原有公证遗嘱进行修改。可以通过重新公证一份公证遗嘱将原来的那一个公证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如果在遗嘱公证了以后,又再一次办理了另外一份公证遗嘱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两份遗嘱中对同一个财产的继承就应该依据后面的那份公证遗嘱中的标准,这实际上也就是对之前那一份公证遗嘱进行的变更和撤销。 第二、立遗嘱的人在公证了遗嘱之后,然后立遗嘱的人生前对公证遗嘱中的某些财产或者全部财产已经进行了一些处置,这在事实上其实也是对那份公证遗嘱的更改或撤销。 如果被继承人立了两份遗嘱,但是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是相互抵触的,是矛盾的,这个时候,如果前一份是经过了公证的,而后面那一份是遗嘱人的自书,按照法律来说的话,应该是以那份公证了的遗嘱为准。当然了,如果被继承人对后面的那一份自书遗嘱也进行公证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依据时间效力的原则来说,后面公证的那一份遗嘱的效力就会大于前面那一份公证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了继承事由的时候,就会以后面那一份公证遗嘱所写的内容为准。 根据我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是变更自己之前立的那个遗嘱,如果遗嘱人立了好几份遗嘱的,并且这几份遗嘱里有一些内容互相抵触,相互矛盾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这几种是不可以用来撤销或者是变更公证遗嘱的。也就是说公证遗嘱是比其他的更具有效力。 根据相关的规定,如果遗嘱人用了很多种不同的方式立了很多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内容有矛盾的地方,这个时候,如果这些遗嘱里面有公证遗嘱的话,就以最后立的那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话,就需要以最后立的那一份遗嘱为准。 结语 公证遗嘱可进行更改。撤销或变更已公证的遗嘱有两种方式:一是重新公证一份遗嘱,撤销或变更原有遗嘱;二是在公证遗嘱后,遗嘱人对部分或全部财产进行处置,实质上也是对遗嘱的更改或撤销。若被继承人立了两份相互抵触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撤销或变更之前立的遗嘱,若多份遗嘱内容相互矛盾,以最后立的为准。公证遗嘱比其他方式更有效。若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立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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