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笔迹鉴定的去向何方? |
释义 | 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是进行笔迹鉴定的最佳选择。委托人需提供检材原件,但如有困难,可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提供复印件。检材是指需要鉴定的文件中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的材料。样本是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比对的材料,可以是同年或相近年份的真实笔迹样本。样本数量没有具体要求,只要特征充分反映即可。 法律分析 做笔迹鉴定去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做。一般要求委托人提供检材原件,有的案件调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由鉴定机构派人现场拍照或由出处者签章提供复印件,具体如下: 1.需要有检材,文书司法鉴定中的检材,是指对文件中的某项内容(如:笔迹、印章、打印文件)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称为检材。 2.需要样本,是指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检验比对的材料。如书写人同年或相近年份、年代的真实笔迹样本若干份,对数量没有具体要求,只要特征反映充分就可以作为样本比对材料。 拓展延伸 笔迹鉴定:法律与科技的交融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法律领域的发展,笔迹鉴定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医学技术,也在逐渐与科技相结合。传统的笔迹鉴定依赖于人工观察和经验判断,但现代科技的应用为其带来了新的可能性。通过计算机图像处理、人工智能算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可以更准确地分析和鉴定笔迹。同时,科技的介入也提高了鉴定的效率和速度,节约了人力资源。然而,法律与科技的交融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如隐私保护、数据安全等问题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因此,笔迹鉴定在法律与科技交融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利弊,确保科技的应用能够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结语 笔迹鉴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医学技术,常在市级及以上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鉴定中心进行。对于调取原件困难的案件,可以通过现场拍照或提供复印件的方式解决。鉴定所需的检材是对文件中某项内容有异议需要鉴定的材料,而样本则是与检材相对应的供比对的材料。随着科技的进步,笔迹鉴定也逐渐与科技相结合,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和效率。然而,在法律与科技交融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等问题。我们应权衡利弊,确保科技的应用能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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