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因为它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不是单独存在的赠与合同。离婚财产赠与也不是纯属于无偿行为。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原因是:1、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条款的主体来看,该条款是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与一般赠与合同主体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原夫妻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共同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单独一方不能随意撤销赠与条款。2、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目的来看,离婚财产赠与是出于双方协议离婚的需要,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而签订,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依附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其本身并非单独存在,如果不是双方协商离婚的需要,任何一方都不会单独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3、从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的特征来看,离婚财产赠与并非纯属于无偿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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