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4、客观方面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是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二是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