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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立案标准
释义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最新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处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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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