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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二审费用及标准
释义
    律师费用标准及民事诉讼二审律师收费标准: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应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地收费。代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市场调节。民事诉讼二审律师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区分,参考一审收费,上海市规定计件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计件收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根据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代理不同阶段案件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律师费用标准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其中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并且,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并且,对于民商案件在不同阶段规定不一样,如二审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民事诉讼二审律师收费标准
    根据以上规定,民事诉讼二审律师收费标准依照三种情况进行区分,主要是参考一审收费。对于一审收费,不同地区有所区别。
    比如上海市规定:
    1、计件收费,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3000-12000元/件。
    2、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
    并且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收取。
    结语
    律师费用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护委托人和律师的权益,推动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降低服务成本。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收费,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如曾代理一审的案件,收费为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此外,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如上海市根据案件性质和标的额进行计件或按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将根据具体情况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九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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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