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在十二个月结束。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保候审。 1.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的; 4.被告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为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每个阶段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