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婚姻国籍公证和结婚公证应该如何办理 |
释义 | 结婚公证涉外结婚公证如何办理,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过程,先是在某一方面有需要,然后寻找机构,向公证机构提交证件、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开具证明,涉外结婚公证使用者领取和使用该公证证明。当事人要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夫妻双方的和簿及其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记载情况证明。 (2)当事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夫妻双方照片。 (3)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②原件。注:颁布以前结婚,没有结婚证的提交单位或知情人(两名)出具的结婚证明,内容为×××与×××于××××年××月××日在××市(县)按照我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代理人还须提交授权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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