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的鉴定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委托:医疗鉴定办公室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受理:医疗鉴定办公室收到委托书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组成评估小组:医学评估办公室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评估小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有3人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1人2。 组织鉴定:医学鉴定办公室应当在召开鉴定会议前一周内通知医、鉴定专家。参加鉴定的双方各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专家组讨论后,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再鉴定: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鉴定申请,或者双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鉴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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