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毒贩会被判死刑 |
释义 | 贩毒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形及从宽处罚情节的考虑。根据毒品数量是否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以及其他从重或从宽处罚情节,可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从宽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未被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毒品含量低、可能大量掺假、特殊情况引诱、初次犯罪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共同犯罪责任难以区分、家庭成员共同犯罪等。其他情况下,判处死刑应慎重考虑。 法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死刑时,一般按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贩毒分子判处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1、对虽然已达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但是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反之,对毒品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也可以判处死刑。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贩毒分子死刑的情形,法官会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因素,进行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包括:1、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等严重情节;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再犯、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犯罪、诱使他人吸毒等情节;4、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然而,对于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综上所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并根据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刑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二条 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戒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章 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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