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追加的第三人必须出庭嘛? |
释义 | 不是必须出庭。法院依职权或者当事人申请,确定追加第三人的,如果第三人应诉后开庭拒不出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但是最好还是出庭积极应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民事诉讼中关于第三人的出庭: 1、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按第三人个人意愿,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2、出庭的作用在于主张自己在于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的或者部分的独立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诉讼请求, 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就结果主张自己的权利。 3、对于席位的具体的位置,要根据诉讼请求的内容而决定在原告席还是被告席上。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委托自己的律师或者是家属代表自己出庭也是可以的。诉讼第三人和原告、被告还是有区别的,诉讼第三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 所以,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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