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视权时间安排 |
释义 |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未明确,但《民法典》规定离婚后无抚养权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或法院判决。探望方式包括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对于幼儿(0-2岁),探望性探视更适宜;对于儿童(3-8岁),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均可适用。对于儿童的探望方式,不必征求其意见。 法律分析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对于探望权有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两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结语 离婚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时间规定,只对探望权做出了规定。父母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议,如果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果父母探望子女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可以中止探望,待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探望的内容包括见面和交往,可以是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或通过书信、电话、礼物、照片等方式交流。探望方式一般有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两种。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子女,适用的探望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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