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
释义 | 要约的实质变更,若受要约人在承诺行为中变更了要约中涉及定的一般条款内容的,则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该承诺行为转化为一个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要约的特点: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二是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三是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和 法律部落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