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理报告误诊算医疗事故吗 |
释义 | 病理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一、什么是误诊 误诊,即医务人员由于观察检查不周,不认真不仔细,导致漏诊或给出错误的诊断。诊断的目的在于确定疾病的本质,并随之选择有针对性的及时治疗,使病情能够向好的方面转归。因此把不正确的诊断看作是错误的,把不及时、不全面的诊断也同样看作是错误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构成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 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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