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予执行死刑的规定 |
释义 | 死刑适用条件及死刑案件辩护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包括未满18周岁、怀孕、已满75周岁(除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者)。死刑案件辩护需考虑被告人情况、指控证据真实性、法律程序合法性、技术鉴定合理性、口供真实性、刑讯逼供情况、犯罪逻辑合理性、自首、共同犯罪等因素。同时,需分析证据不充分情况下的诉辩和解、起诉书问题,并提出死刑缓期执行建议。 法律分析 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 3、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死刑案件怎样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适用死刑的情形包括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者、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以及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被告,但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在死刑案件的辩护中,需要考虑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指控的证据真实性、法律手续的合法性、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可靠性等多个方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包括考虑自首、坦白和立功情况、共同犯罪的从犯问题、正当防卫的可能性等。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可提出诉辩和解和可能,并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以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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