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判刑后积极参加教育和职业培训可被视为减轻刑罚的情节之一。但是,如何证明这一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证据证明参加过教育和职业培训; 2. 参加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必须与改造、重建罪犯有关; 3. 参加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必须是积极主动的,不能只是履行义务或者被动参加; 4. 参加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必须具有一定的时间和效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在刑事活动中有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可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参加技术、职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有利于改造、重建罪犯,可以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贩卖毒品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悔罪、积极参加戒毒、思想、文化、职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可以从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