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二是分案处理原则,就是说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在时间上和地点上都与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开进行;三是不公开审理原则;四是及时原则,在诉讼进行的每个阶段,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都应当及时对案件作出处理,不拖拉,不延误;五是和缓原则,和缓原则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定要注意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特点,尽量不采用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