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工程结算纠纷中,合同双方应按当时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无需确定工程造价。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未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对结算文件的认可。但是如果工程停止,验收报告既没有签字也没有使用,承包人唯一的补救办法就是申请鉴定。承包人可以申请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工程审计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指定的有关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