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国家劳动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手段以及方法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索取补偿,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用人单位则不需要支付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