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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民政部担任监护人
释义
    一、民政部担任监护人相关规定
    近年来,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对处理监护人的侵害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其中,明确规定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等七种情形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赋予民政部门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及依法院指定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根据《依法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意见》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2、哪些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三、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A、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B、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C、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9)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终结后六个月内,未成年人及其现任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10)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应当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和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单位和人员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和相关保障范围。
    (12)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承担抚养职责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送养未成年人。
    送养未成年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一年后进行。侵害人有本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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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