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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民事开庭流程
释义
    

法律主观:
    


    (一)开庭。 开庭审理 前,由书记员通知与告知相关人员。 审判长宣布开庭以及相关事项,告知当事人、法定 代理 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 诉讼 权利。 (二)法庭调查。 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1. 公诉人 宣读 起诉书 。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3.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实 证据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证据只有经过当庭查证核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5.调取新证据。 6.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宣布判决结果,并在5日内将 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起 公诉 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和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判决的,合议庭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传唤 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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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