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实际损失多少 |
释义 | 房屋买卖实际损失包括房款、中介费、利息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房屋买卖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需遵守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房屋不过户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成立时即生效,过户是物权效力的变动,需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房屋买卖实际损失多少 房屋买卖实际损失包括房款、中介费、利息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交易价格,参考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二、房屋买卖能否约定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纠纷首先如果有约定的话,按照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地点。由此可见,房屋买卖是能够约定管辖的,但此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如果涉及不动产产权纠纷,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 三、房屋不过户合同有效吗 房屋不过户合同仍然有效。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过户是物权效力的变动,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才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实际损失包括房款、中介费、利息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需遵循合同约定或协商确定的原则。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至于房屋不过户合同,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自订立时生效,过户则需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和相关条款的效力。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也需办理批准等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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